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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1民初790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与何大福、李妹、黄峰、邓露梅、刘佰军、曾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何大福,李妹,黄峰,邓露梅,刘佰军,曾小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1民初79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负责人胡雄伟,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唐佐,男,该行资产保全部经理,特别授权。被告何大福,男。被告李妹,女,系被告何大福之妻。被告黄峰,男。被告邓露梅,女,系被告黄峰之妻。被告刘佰军,男。被告曾小红,女,系被告刘佰军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诉被告何大福、李妹、黄峰、邓露梅、刘佰军、曾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9元,减半收取284.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艳芳

人民陪审员  陈 剑

人民陪审员  肖良南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