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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民初3406号

张韬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3406号原告张韬,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代理人刘大昆,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东,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沈阳北路柳岸华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7070682X6。负责人赵远国,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锴,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受理了原告张韬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韬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韬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陈正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周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