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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8执239号

李春发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千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春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千阳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8执239号

申请执行人:李春发,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

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千阳支公司,住所地:千阳县城关镇宝平路63号。

负责人:武小军,总经理。本院审结的(2016)陕0328民初330号李春发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千阳支公司、千阳宝运城乡客运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调处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千阳支公司赔偿李春发105184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履行清结。民事调解书发生效力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千阳支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原告申请执行。被告于2016年8月9日将105184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8民初3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琼

审判员 马虹英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牛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