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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1130号

吕某某申请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1130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吕某某申请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23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的调解书确定的部分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学彬执行员  李志杰执行员  马文安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