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2555号原告高嘎扎布,男,蒙古族,农民。被告阿古拉,男,蒙古族,农民。本院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嘎扎布与被告阿古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开庭审理。在法庭辩论阶段初,原告高嘎扎布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本院认为,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扰乱了法庭的正常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因按撤诉处理而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 海
审判员 特格喜陪审员 刘旭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吴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