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148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树朋,董事长。
被执行人:吕刚,男,居民。
被执行人:岳红霞,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商初字第216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岳红霞的银行存款7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史春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赵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