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335号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木材交易市场腾飞木材经销处,住所地大连市。经营者林添荣,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韩跃明,男,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盛唐剑南春酒类专营店,住所地大连市。经营者康英辉。
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木材交易市场腾飞木材经销处与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盛唐剑南春酒类专营店票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木材交易市场腾飞木材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46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4523元,退回原告4523元。
审 判 长 范忠文
代理
审判员 康 龙
人民陪审员 张 欣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胡馨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