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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92执355号

谭江申请执行毕丽春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谭江,毕丽春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92执355号申请执行人谭江,男,汉族,生于1977年9月23日,住绵阳高新区西都生活广场*栋*单元***号。身份证号码:5107021977********。被执行人毕丽春,女,汉族,生于1977年4月17日,住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双碑中街**号*幢*单元*号。身份证号码:6523011977********。谭江申请执行毕丽春离婚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董晓平暂无财产可供处置、执行。依照《中发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发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14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福林

审判员  李 志

审判员  范 晋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邓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