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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保551号之一

朱风亭与张阿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风亭,张阿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保551号之一申请人朱风亭,男,满族,1968年10月28日出生。被申请人张阿南,男,汉族,1981年9月14日出生。

申请人朱风亭因与被申请人张阿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风亭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张阿南名下的房屋一处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20万元。申请人朱风亭自愿以其名下坐落于本市某小区房屋一处提供保全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朱风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朱风亭提供担保的坐落于本市某小区房屋一处予以查封。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被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玉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晓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