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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民终315号

赵彩熙、刘永熙等与刘卓枝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当事人
赵彩熙,刘永熙,刘卓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民终31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赵彩熙,女,1956年7月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委托代理人黎善基,广西心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永熙,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卓枝,男,1952年8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以上两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施善立,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彩熙、刘永熙、刘卓枝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思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彩熙及其委托代理人黎善基,上诉人刘永熙、刘卓枝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施善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思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思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由一审法院重审后确定。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分别退还给上诉人赵彩熙、刘永熙、刘卓枝各100元。

审 判 长  崔 静

审 判 员  何丽敏

代理

审判员  李丽抒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温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