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1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南京路支行。
法定代表人:陈拯。
被执行人:徐应光,男,汉族,1954年5月6日生。
被执行人:万招娣,女,汉族,1948年5月3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徐应光、万招娣未履行本院(2015)湖民二初字第3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徐应光、万招娣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08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 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何清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