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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4民初1739号

原告杨桂英与被告李国寿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4民初1739号

原告:杨某某。

被告:李某某。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2016年8月9日,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侯喜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