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4民初1739号
原告:杨某某。
被告:李某某。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2016年8月9日,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侯喜平 来自
原告杨桂英与被告李国寿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4民初1739号
原告:杨某某。
被告:李某某。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2016年8月9日,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侯喜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