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2848号原告张心景,男,196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莘县。原告张国侠,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翠霞,女,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吕盼盼,女,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告刘宗春,男,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告江明章,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告刘子锋,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告王永顺,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告王风为,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心景、张国侠、张翠霞、吕盼盼诉被告刘宗春、江明章、刘子锋、王永顺、王风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需做鉴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香彩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井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