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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民初2848号

张心景、张国侠等与刘宗春、江明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心景,张国侠,张翠霞,吕盼盼,刘宗春,江明章,刘子锋,王永顺,王风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2848号原告张心景,男,196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莘县。原告张国侠,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翠霞,女,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吕盼盼,女,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告刘宗春,男,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告江明章,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告刘子锋,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告王永顺,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告王风为,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心景、张国侠、张翠霞、吕盼盼诉被告刘宗春、江明章、刘子锋、王永顺、王风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需做鉴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香彩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井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