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2424号
原告:重庆华万伦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世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万平。
被告:河南天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庆付,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华万伦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天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华万伦铝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天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万伦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华万伦铝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天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10元,由原告重庆华万伦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米俊倩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惠如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