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6执裁字第68-4号申请执行人王文香,女,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崔云栓,男,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泌民初字第0093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香与被执行人崔云栓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崔云栓主动与申请人协商,并按双方协商结果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崔云栓所有的,位于驻马店市高新区天中山大道香料厂住宅楼东3单元3层306室的房屋一套(房权证号:2013077**),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森
审判员 陈 有 辉
审判员 史 春 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松 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