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4886号罪犯刘二兵,男,汉族,1984年3月19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肥东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2008)瑶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二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四万一千元。
被告人刘二兵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18日作出(2009)合刑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刘二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二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3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目前家庭生活困难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合肥市循环经济示范园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的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二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二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6月7日起至2018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杨以林ggz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