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3298号
原告:淳安县临岐合岐家电商行,住址地淳安县临岐镇合岐路13-15号。经营者:鲁根莲(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6604032126),女,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临岐镇敕村村敕坞4号。
被告:方生立(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81118221X),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瑶山乡天坪村高应塘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县临岐合岐家电商行诉被告方生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淳安县临岐合岐家电商行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淳安县临岐合岐家电商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淳安县临岐合岐家电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淳安县临岐合岐家电商行负担。
审判员 唐 高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宋晓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