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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3民初936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与李小忠、易县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亭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李小忠,易县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3民初93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晨潮,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亭,该行客户经理部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崔会,该行客户经理部客户经理。被告李小忠,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易县。委托代理人陈勇利,易县中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易县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亭,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亭,女,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与被告李小忠、易县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林海燕

人民陪审员  霍淑芹

人民陪审员  辛超硕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帅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