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3486号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兴胜路55号1幢,组织机构代码:75009807-8。法定代表人伍顺文,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媛,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王铁弘,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铁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文臣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夏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