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保字第1353号之一原告黄琪惠。被告孙永秀。被告王成。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民初字第6233号原告黄琪惠与被告孙永秀、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临兰民保字第135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孙永秀名下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颐龙恒润小区2号楼2203室的房产。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房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孙永秀名下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颐龙恒润小区2号楼2203室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孝振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