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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8行审2075号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舒中学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舒中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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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审207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熊国伟,该单位主任。���托代理人姚雅菊,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文华,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舒中学,住址重庆市开县。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的深交罚决第Z0038845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舒中学(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存在“(使用)无出租车营运牌照、道路运输证的小轿车从事载客业务”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深交罚决第Z0038845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 判 长  孙 静

审 判 员  简增荣

代理

审判员  赵 娇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记员张林颂(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