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财保165号
申请人:杨治明,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
申请人:张富强,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津区。
被
申请人:蹇超,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津区。
申请人杨治明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富强、蹇超价值11000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杨治明已用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杨治明财产保全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谢钦羽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博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