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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00730-4号

申请执行人李龙与被执行人汤毛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龙,汤毛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00730-4号

申请执行人:李龙,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汤毛妹,女,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龙与被执行人汤毛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8月8日申请执行人李龙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龙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松执字第007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庆党

代理

审判员  余小飞

代理

审判员  张明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