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372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委托代理人韩既安、李斌,该行工作人员。被告赵留成,男,汉族,1953年9月6日出生。被告邵杰,男,汉族,1963年2月6日出生。被告邵三,男,汉族,1968年11月24日出生。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诉被告赵留成、邵杰及邵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撤回对被告赵留成、邵杰及邵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承担。
审判员 康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蔡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