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02民初6144号原告孔小飞(又名孔飞),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丽,女,1981年12月15日生,汉族,个体,系原告孔小飞妻子。被告折枝连,女,1966年9月23日生,汉族。
原告孔小飞与被告折枝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田皓月独任审理,于2016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折枝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孔小飞诉称,被告折枝连于2011年5月15日向原告借款7万元,被告给原告打下借据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
一、被告折枝连偿还原告孔小飞借款7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折枝连未到庭,未答辩。原告提供证据及被告质证情况:借条原件一张,证明被告折枝连于2011年5月15日向原告借款7万元,未约定利息。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被告折枝连于2011年5月15日向原告孔小飞借款7万元,未约定利息。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履行偿还义务。关于本案借款,原告称未偿还,被告未到庭,未答辩,故支持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折枝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孔小飞借款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775元,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田皓月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静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