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6)黔0627刑医1号申请人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申请人陈某林,男。法定代理人冯某玉。系被申请人女婿。指定代理人杨帆,贵州精湛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沿检公诉医申(2016)1号强制医疗申请书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陈某林强制医疗。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法定代理人冯某玉请求不开庭审理,本院依法审查同意对被申请人陈某林强制医疗一案,不开庭审理,依法会见了被申请人陈某林,听取了法定代理人冯某玉及指定代理人杨帆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认定,2016年4月12日23时许,因陈某林发作产生幻觉,将妻子田某会用斧头当场砍死。经鉴定,田某会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砍击头颅右颞部、枕部,造成右颞骨,颅枕骨粉碎性骨折,硬脑膜破裂,脑组织裂伤导致中枢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为器质性精神障碍,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认为,被申请人陈某林故意实施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的人身安全,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对其强制医疗。法定代理人冯某玉对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对强制医疗的事实无异议。指定代理人杨帆对申请机关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认为被申请人陈某林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强制医疗由国家承担治疗费用,能够减轻被申请人陈某林的家庭经济负担,消除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避免惨案再度发生。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2日23时许,因陈某林发作产生幻觉,将妻子田某会按倒在自己家卧室的木地板上后,用斧柄击打田某会头部两下,随后砍田某会头部两斧,将田某会当场砍死。经沿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沿)公(司)鉴(法尸)字(2016)09号鉴定,田某会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砍击头颅右颞部、枕部,造成右颞骨,颅枕骨粉碎性骨折,硬脑膜破裂,脑组织裂伤导致中枢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2016)精鉴字472号鉴定:陈某林为器质性精神障碍,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陈某林的笔录,证人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病情紧急报告,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某林实施暴力行为,致一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的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被申请人属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有必要对其予以强制医疗。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对强制医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指定代理人杨帆关于被申请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某林强制医疗。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书面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在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申 胜
审 判 员 李小芳
人民陪审员 田红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田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