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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1864号

魏东诉被告李克江,第三人敦化市江南镇长益村村民委员会、李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魏东,李克江,敦化市江南镇长益村村民委员会,李杨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864号

原告:魏东,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刘伟,敦化市渤海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克江,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宋庆亮,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玉兰,住敦化市。

第三人:敦化市江南镇长益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张金国,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记祥,村书记。

第三人:李杨,住敦化市。本院2016年5月9日对原告魏东诉被告李克江,第三人敦化市江南镇长益村村民委员会、李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敦民初字1864号民事判决书中,由于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该判决书第二页第八行至第十五行“第三人江南镇长益村述称:……张金国和魏东都是我村村民。”应补正为“地是我们村的,包给我们村的村民李杨是合法的。魏东耕种该土地也是合法的。魏东是从李杨处承包耕种该土地的。”该判决书第二页第十六行至第二十六行“第三人李杨述称:……然后这块地就转包出去。”应补正为“这块地一直是我们村林业管辖范围内,且在2013年给我们村发了林权证,我2014年通过公开拍卖取得了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林改期间,政府批示,允许我们耕种到2028年,2015年4月份左右承包给魏东的,具体记不清了,以收据为准。包给魏东是经过村里同意的。”

审 判 长  李 花

代理

审判员  杨思佳

代理

审判员  徐伟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于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