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201财保21号
申请人:黄松涛,住哈密市。
申请人:晁自强,住哈密市。
被
申请人:王建军,住哈密市。
申请人黄松涛、晁自强与被申请人王建军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黄松涛、晁自强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建军在新疆玉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65万元(陆拾伍万元整)。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松涛、晁自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建军在新疆玉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65万元(陆拾伍万元整)。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宇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沙鹏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