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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3民初1345号

马XX与程XX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XX,程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3民初1345号原告马XX,男。被告程XX,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与被告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XX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审查,原告马XX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XX负担。退回原告马XX预交案件受理费150元。

审判员 杨 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