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3民初1345号原告马XX,男。被告程XX,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与被告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XX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审查,原告马XX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XX负担。退回原告马XX预交案件受理费150元。
审判员 杨 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