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2执恢701号

华信天成投资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华信天成投资有限公司,鲍学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恢701号申请执行人华信天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6区305-196号。法定代表人付长林,董事长。被执行人鲍学辉,女,1968年2月11日出生。华信天成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鲍学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26424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间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华信天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鲍学辉名下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楼xx层xx号房屋(产权证号:京房权证丰字第**号),并通过网络平台对该房产予以拍卖。买受人尤兴林(身份证号:×××)以最高应价557.1万元购得所拍房屋,并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xx区xx号楼xx层xx号房屋归尤兴林(身份证号:×××)所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