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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762号之二

苗鑫龙申请执行卢娜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苗鑫龙,卢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7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苗鑫龙,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农民。被执行人卢娜,女,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打工。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杭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执行人苗鑫龙提供的担保人苗淑霞、刘永贵位于陕坝镇南三街的住房一套(房权证杭房字第5-4-8**)。现该案已执行完毕,需要对该房屋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苗淑霞、刘永贵拥有的位于陕坝镇南三街的住房一套(房权证杭房字第5-4-8**)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元功

审判员  王胜飞

审判员  王春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康 凯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