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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执1495号之一

徐勇与王海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勇,王海林

裁判文书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3执14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勇,居民。被执行人王海林,居民。申请执行人徐勇与被执行人王海林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的(2016)苏0903民初02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勇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扣留了被执行人在盐城农村商业银行的工资及收入20万元并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海林所有的位于福才社区香城美地花园10幢13A02室的房产,暂时不便处置。被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兆华

审 判 员  孙红芳

代理

审判员  刘云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笛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