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3执14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勇,居民。被执行人王海林,居民。申请执行人徐勇与被执行人王海林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的(2016)苏0903民初02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勇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扣留了被执行人在盐城农村商业银行的工资及收入20万元并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海林所有的位于福才社区香城美地花园10幢13A02室的房产,暂时不便处置。被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兆华
审 判 员 孙红芳
代理
审判员 刘云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笛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