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6717号
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顺新水稳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黄巷村货场内。经营者:蒋正平。
被告:安徽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凤台路北淮南路西银河新城30幢1504室。
法定代表人:刘德贵,总经理。本院审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顺新水稳经营部诉被告安徽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安徽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翔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林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