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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执110-1号

西峡县众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洛阳双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峡县众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洛阳双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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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执110-1号

申请执行人:西峡县众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西峡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尹花各,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双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孙XX,该××总经理。西峡县众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洛阳仲裁委员会(2015)洛仲字第235号裁决书申请执行洛阳双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洛阳双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6)豫03执11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被执行人洛阳双亿机���设备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西峡县众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会奕

审 判 员 黄宏伟代

审判员 王妙卫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晓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