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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民初2690号

冯华志与沈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冯华志,沈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2690号原告冯华志。被告沈蕾。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延安东路328号电信大楼1、3层。法定代表人王新法。

原告冯华志诉被告沈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华志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华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6元,减半收取1553元,由原告冯华志自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邱传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