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283号原告魏某。委托代理人孟宪涛,临朐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临朐县北苑中学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
审判员 袁华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