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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4民催2号

中缆集团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中缆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4民催2号

申请人:中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湾新区太平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郑永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表源,男,195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副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申请人中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6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要求宣告其丢失的出票人为中缆集团有限公司(账号为×××)的三张汇票无效,出票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三张银行汇票号码为:×××,票面金额为200000元、×××票面金额为100000元、×××,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期均为2015年11月27日,收款人为国网新疆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出票人中缆集团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汇票号码为:×××,票面金额为200000元;×××,票面金额为100000元;×××,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期均为2015年11月27日的三张银行汇票无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000元,合计1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XX鹏

审判员  车延滔

审判员  唐 娥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陈国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