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4962号
原告:牟宣叶,男,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0368********,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梅园新村**幢*单元***室。
被告:杨益,男,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100381********,住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剑山村***号。
被告:杨荣,男,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100385********,住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西岑村***号。
原告牟宣叶为与被告杨益、杨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杨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杨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宇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牟宣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益、杨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6年4月25日,被告杨益由被告杨荣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向原告牟宣叶借款30000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书面载明借款月利率为2%,并由被告杨荣在担保人栏中签名、捺印。借款后,原告向俩被告催讨,被告杨益至今未予归还,被告杨荣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杨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牟宣叶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按本金30000元自2016年4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杨荣负连带责任。被告杨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益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7.50元,由被告杨益、杨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95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
审 判 员 刘宇鸣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
书记员 陈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