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1033号申请执行人蔡晓强,农民。被执行人唐飞,农民。被执行人娄刚,居民。申请执行人蔡晓强与被执行人唐飞、娄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邳碾民初字第1753号民事调解书:娄刚偿还蔡晓强借款本金35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元,余款3万元自2015年12月30日起,于每半年的最后一日前各支付7500元,至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娄刚不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则另行支付蔡晓强违约金5000元;此外,可就唐飞、娄刚上述未清偿的债务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唐飞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娄刚、唐飞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娄刚所有的车辆被另案查封,另查询被执行人其他的银行、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调查。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82执103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国权执行员 张 坤执行员 曹卫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