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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执147号之一

隋国军与阿其拉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隋国军,阿其拉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执147号之一申请人隋国军,男,37岁,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阿其拉图,男,45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隋国军申请执行阿其拉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阿其拉图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YYYYYYYYYYYYY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那日苏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金 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