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1778号
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沪青平公路1881号4009幢一层A区179室。
法定代表人:刘明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栾伟锋、金乐圆,系原告职工。
被告:金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元,由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亦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贝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