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2923执292号申请执行人库车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车县健康路金天花园10号。法定代表人罗志全,该公司董事长兼行长。被执行人郑海涛,男,汉族,1980年5月21日出生,现住库车县。被执行人薛建军,男,汉族,1981年8月28日出生,现住库车县。被执行人张学平,男,汉族,1971年3月9日出生,现住库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库民初字第26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薛建军至今只履行6500元。在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于2016年8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9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库民初字第2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陈健
代理
审判员岳岚
代理
审判员姜群英
二O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曹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