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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23执292号

库车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郑海涛、薛建军、张学平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1-09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库车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郑海涛,薛建军,张学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2923执292号申请执行人库车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车县健康路金天花园10号。法定代表人罗志全,该公司董事长兼行长。被执行人郑海涛,男,汉族,1980年5月21日出生,现住库车县。被执行人薛建军,男,汉族,1981年8月28日出生,现住库车县。被执行人张学平,男,汉族,1971年3月9日出生,现住库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库民初字第26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薛建军至今只履行6500元。在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于2016年8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9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库民初字第2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陈健

代理

审判员岳岚

代理

审判员姜群英

二O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曹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