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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2民初3005号

何立泗与吴海英、何立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立泗,吴海英,何立金,师桃英,何某甲,何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2民初3005号原告何立泗,男,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身份证号码:×××425X。委托代理人余晓光,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海英,女,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身份证号码:×××464X。被告何立金,男,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5377。被告师桃英,女,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0207。被告何某甲。被告何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立泗诉被告吴海英、何立金、师桃英、何某甲、何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何业得在中国农业银行东莞高埗支行(账号:62×××16)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6000元,并提供原告何立泗在中国建设银行博罗龙溪支行(账号:62×××76)的银行存款156000元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何业得在中国农业银行东莞高埗支行(账号:62×××16)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6000元。

二、冻结原告何立泗在中国建设银行博罗龙溪支行(账号:62×××76)的银行存款156000元。上述被冻结的存款,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支付。上述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如需延长查封的期限,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后果自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卢东明

审 判 员  纪汉雄

人民陪审员  吕文达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童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