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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行初17号

韩双军与渑池县城区客运管理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公路交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双军,渑池县城区客运管理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221行初17号原告韩双军,男,1968年3月24日生,汉族。被告渑池县城区客运管理所。住所地:渑池县。法定代表人郭光伟,该所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双军诉被告渑池县城区客运管理所行政许可一案中,本院受理后,经审查,

本院认为,因案件情况特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卢氏县人民法院处理。

审 判 长  杨爱霖

审 判 员  范方萍

代理

审判员  张华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

书 记员  胡艳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