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1民初918号
原告:周淑艳,女,39岁。
被告:虎林市金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虎林市金街地下购物广场。
法定代表人:高延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淑艳诉被告虎林市金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周淑艳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淑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泽民
代理
审判员 张淑梅
代理
审判员 庚 楠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于 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