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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1民初918号

原告周淑艳诉被告虎林市金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淑艳,虎林市金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1民初918号

原告:周淑艳,女,39岁。

被告:虎林市金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虎林市金街地下购物广场。

法定代表人:高延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淑艳诉被告虎林市金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周淑艳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淑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泽民

代理

审判员  张淑梅

代理

审判员  庚 楠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于 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