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66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住所地汝南县汝宁镇汝宁大街276号,组织机构代码87615398-4。法定代表人董文华,职务行长。被告李海心,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被告李宽心,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被告刘变荣,女,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与被告李海心、李宽心、刘变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根据上述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李海心、李宽心、刘变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负担。
审 判 长 冯 原
人民陪审员 柴治邦
人民陪审员 郭新建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