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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1执207号

张贵英与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贵英,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207号申请执行人张贵英,女,汉族,1968年12月27日出生,住富顺县板桥镇。被执行人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宜宾县柏溪镇三角路,组织机构代码72746518-3。张贵英与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宜宾民初字第417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张贵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6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417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春琼

审判员  官正强

审判员  杨宏均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罗 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