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207号申请执行人张贵英,女,汉族,1968年12月27日出生,住富顺县板桥镇。被执行人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宜宾县柏溪镇三角路,组织机构代码72746518-3。张贵英与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宜宾民初字第417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张贵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6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417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春琼
审判员 官正强
审判员 杨宏均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罗 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