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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2民初345号

原告付兵宇诉被告吉林省圣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付兵宇,吉林省圣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345号申请人付兵宇,男。委托代理人赵全洪,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尚晓红,女。被申请人吉林省圣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青年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向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玉杰,吉林泰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付兵宇诉被告吉林省圣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圣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并由担保人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吉林省圣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重庆路与青年路交汇处圣博完美空间综合楼D9号网点1-2层房屋产籍,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改变该房屋所有权及所有权的相关权利。

二、查封登记在担保人尚晓红名下的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中华名苑A号楼3单元15层112号,建筑面积176.62平方米房屋的房籍,所有权证号吉林市房权证昌字第S0000889**号,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不得上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伟志

审 判 员  苏晓秋

审 判 员  赵维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徐惠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