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25民初2908号

华士中与杨培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华士中,杨培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5民初2908号

原告:华士中,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代理人:邵东亚,阜南县赵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杨培静(曾用名杨静),女,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华士中与被告杨培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士中及其委托代理人邵东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培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士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培静偿还欠款45000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杨培静于2016年1月29日欠原告款45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写明当年农历2月份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1张,证明被告欠原告款45000元的事实;3、证人赵某证言,证明他在原告单位工作,杨培静给华士中供应沙发没有到位,就打了45000元欠条。打欠条时他在场。杨培静辩称,本人曾用名叫杨静,欠条是本人书写。欠款事实情况是,原告在阜南帕加尼影院楼上开足疗店,经过他人介绍,2015年12月份被告给与原告供应足疗按摩椅和茶几、窗帘,被告要求原告先交订金再供货。原告交付了80000元,只够之前供应货款,后来原告不再提供货款,被告就停止了供货。2016年1月份,在原告足疗店六楼办公室,原告让被告把货供齐,不供齐就不让被告走,被告被迫给原告出具了一张45000元的欠条。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自己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华士中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阜南帕加尼影院楼上开足疗店,需要装窗帘和沙发。原、被告经他人介绍,双方确立买卖关系。2015年12月原告向被告交了80000元货款,由被告向原告供应沙发和窗帘。之后,被告向原告履行了价值35000元的货物便停止供货,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剩余货款,2016年1月2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款45000元的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未果,双方产生纠纷,原告遂向本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书证、证人证言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购货款45000元,并有被告出具欠据在卷佐证。被告没有完全履行供货义务,又拒不返还货款,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应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所述,被告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清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原告交的80000元,只够之前的货款,出具45000元欠条是其被迫的为由进行抗辩,但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杨培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华士中购货款45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杨培静负担462.5元,本院减收4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金瑞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周立伟附(2016)皖1225民初2908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条文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特别告知事项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视为放弃权利。开户名:阜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阜南县支行;帐号:13×××47(不支持网上银行支付);主审法官:董金瑞,办公电话:0558-67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