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6民初688号原告李小兵,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王重才,天门市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锋,务工。被告陈嫦平,系王锋之妻。被告王丽。被告陆卫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兵诉被告王锋、陈嫦平、王丽、陆卫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兵于2016年8月9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了有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兵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李小兵负担。
审 判 长 戴建国
审 判 员 樊柏芳
人民陪审员 甘贤操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